
隨著人工智慧(AI)技術快速發展,各國法律界正努力應對其帶來的監管挑戰,美國針對AI是否應具備「人格權」展開辯論,同時歐洲則以嚴格的資料隱私規範為核心,積極推動演算法透明與問責,而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也浮上檯面,反映全球在AI治理上仍缺乏共識。
隨著人工智慧(AI)技術持續演進,全球法律專家正積極應對其帶來的監管挑戰,其中AI工具的法律定位、責任歸屬,以及著作權等議題,促使各國發展出不同的治理策略。尤其在美國與歐洲,對於AI監管的思維展現明顯差異,一場圍繞著AI是否應具備「人格權」及如何保護資料隱私的法律討論正激烈展開。
專家指出,人工智慧工具的分類涵蓋多種面向,可以是產品、服務、具備推理與規劃能力的自主代理人,甚至在更具想像力的討論中,被視為未來可能擁有某種法律人格的實體。東北大學法學與人文學特聘教授派翠西亞·威廉斯(Patricia Williams)表示,將AI視為產品與服務,其法律責任關係截然不同。她提到,服務可受民權法規、公平法規及責任歸屬等規範約束,這與單純故障的產品有很大區別。目前,具備獨立行動能力的「代理式AI系統」(agentic AI systems)在法律界仍普遍被視為不具意識、主觀性或自我意識的「無生命物體」。
然而,威廉斯也指出,監管與治理本質上與許多AI公司和系統所採取的專有立場相牴觸。企業常抗拒外部監督,並以「黑盒子」模式開發系統,使其內部運作高度機密化。
美國:從AI人格權到應用層面監管
在美國,關於「AI人格權」的討論日漸升溫,這將涉及賦予AI聊天機器人等工具,目前專屬於「自然人」的權利、保護或法律地位。法律專家解釋,在法律哲學中,「人」不一定指人類,而是任何能承擔法律認可的權利或責任的實體。例如,俄亥俄州、愛達荷州和猶他州等地立法者正試圖透過預先宣告AI系統為「無感知」來阻止任何賦予AI人格權的廣泛努力。
相較之下,加州和科羅拉多州的立法者則較少關注人格權,而更著重於規範AI系統的部署方式,特別是其在就業、住房、醫療保健和歧視等方面的應用。
歐洲:以隱私為核心的全面監管
歐洲在AI治理上普遍採取更為全面的做法,尤其側重於隱私保護、演算法透明度,以及AI平台出錯時的問責機制。東北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副教授希拉蕊·羅賓遜(Hilary Robinson)表示,歐洲之所以能成為全球數位隱私最積極的監管者,主要原因在於資料隱私保護已明確載入歐洲聯盟(European Union)的憲法框架中。
例如,2018 年生效的「一般資料保護規範」(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 GDPR)是歐洲對AI技術監管方法的最佳例證。羅賓遜說明,GDPR 賦予歐洲監管機構權力,對全球科技公司實施嚴格規定,並建立「被遺忘權」等機制,允許個人在特定情況下請求線上平台移除其個人資料。在GDPR規範下,大型線上平台與資料中介者不僅被視為資訊的託管者,更被賦予對用戶資料收集、儲存與處理方式的肯定性法律責任,有效縮小了「問責差距」。
羅賓遜指出,美國的隱私法相對碎片化且較為薄弱,缺乏憲法層級的隱私權保障。其隱私保護主要透過法院判決解釋憲法第四修正案及第五、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而形成,是一種「法官造法」的產物。
智慧財產權面臨新挑戰
隨著AI系統不斷生成各式內容,從歌曲、小說到可申請專利的發明,關於著作權、所有權及法律責任的傳統假設正受到衝擊。倫敦法學與犯罪學副教授厄蘇拉·斯馬特(Ursula Smartt)提到,法院與立法者日益面臨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問題:根據現行美國、英國及歐洲大多數法律框架,只有人類才有資格成為發明人或作者,享有專利和著作權保護。她強調,「AI生成的受著作權保護作品,如戲劇、歌曲和書籍,不能擁有自己的著作權」,全球專利法也規定「發明人必須是人類」,意即必須是具有感知能力的實體。部分法律學者正回溯至羅馬法,研究奴隸行為與其主人責任之間的關係,以更深入理解AI系統與其人類創作者及操作者之間的「問責差距」。
